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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要求:⑴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10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⑵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⑶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8、鉴定要求⑴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⑵ 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